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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评议党员制度(试行)

来源: 时间:2024-03-13 浏览次数:4127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》和《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(试行)》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必须紧密围绕党的“一个中心,两个基本点”的基本路线,遵循“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”的方针,运用党内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方法加强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,使院各级党组织在推动医院科学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

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,是通过检查和评价党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开展教育实践中,在各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,表彰优秀党员、处置不合格党员,促进党员素质提升,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
第二章 评议范围

第四条 凡是党员,原则上都应参加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。

第五条 对外出党员,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。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,应按照规定将组织关系转出,在所在单位参加评议。

第六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,或尚在暂缓登记期内的党员,也要参加民主评议,但不作组织鉴定。

第七条 预备党员要参加民主评议,但不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作组织结论。

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议,经教育不改者,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。

第三章 评议内容

第九条 开展民主评议,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为主要依据,以十四大提出的新时期党员标准和中组部《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》所规定的五个方面为主要内容。即:

1.是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努力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
2.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及决议,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,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。

3.是否勇于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,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,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局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,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。

4.是否严守党纪、政纪、国法,坚决做到令行禁止,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,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,维护民族团结,执行党的决定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。

5.是否密切联系群众,关心群众疾苦,艰苦奋斗,廉洁奉公,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。

第十条 各党支部进行民主评议时,可根据形势、任务和党员队伍状况,从实际出发,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和侧重点。

第四章 评议方法

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,一般每年进行一次,每次评议时间要相对集中,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。一个单位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,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总结。

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突出重点,注重实效,简便易行。基本步骤是:

1.学习教育。学习《党章》及党的相关文件精神,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,为评议工作打好思想基础。

2.动员准备。召开支委会对本支部党员的思想、工作状况、党的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分析,对全体党员进行思想动员,全面征求非党群众的意见,为评议和解决问题做好准备。

3.自我总结。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,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,总结个人在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方面的情况,肯定成绩,找出差距,明确努力方向,实事求是地作出总结。

4.民主评议。召开党支部大会,先由党员个人总结,然后进行评议。评议时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
5.组织考察。支委会根据党内外的评议,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综合分析,形成组织意见,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。

6.表彰和处理。对评议出的表现好的党员,由党组织予以表扬;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,应区别不同情况,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,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,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
第五章 表 彰

第十三条 评选优秀党员,由党支部酝酿提名,征求党外群众意见,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并将其先进事迹材料推荐给上级组织。

第十四条 院党委在对推荐人选进行认定筛选后,确定表彰人选,在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外,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号召党员群众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。

第六章 组织处理

第十五条 党员丧失共产主义信念,革命意志衰退、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起党员作用,不符合党员条件,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;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、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,均为不合格党员。对不合格党员,应区别情况进行妥善处置。

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,必须从实际出发,区别对待。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、软弱涣散从而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生活、履行党员义务的同革命意志衰退,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。

第十七条 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:

1.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党支部对一些意见较集中、表现较差的党员,区别情况,调查核实,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。

2.党组织指定专人找访该党员谈话,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,转告民主评议的结果,提出要求,并听取本人意见。

3.召开支部大会,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该党员的主要问题和帮助教育过程,以及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。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形成决议,报上级组织审批。

4.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时,应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。被处置者有表决权。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大会,支部大会仍应对他作出处置决定。

5.党支部大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,经上级党委审批后方能生效。受组织处置的时间,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算起。党支部应同被处置者谈话,做好善后工作。

第十八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,要按以下情况掌握:

1.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,包括限期改正,劝其退党和除名。

2.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,且本人无改正意愿,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,应劝其退党。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。

3.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,本人要求留在党内,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,取得党内外的谅解,可给予限期改正,期限为一年,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,对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,不再延长。

4.对要求退党的党员,一般应同意其退党。

第十九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,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,与有关党委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。

第二十条 限期改正的党员在“限改”期间仍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,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、考察和管理,对已劝退或除名的,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,关心和团结他们,发挥他们的作用。

第七章 材料归档

第二十一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工作安排、情况综合等有关材料,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。

第二十二条 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,及有关旁证材料,组织审批材料等,归入本人人事档案。

第八章 组织领导

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。各党支部要加强领导,认真研究,制定计划,统一部署,督促检查。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及情况综合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,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,应以身作则,以普通党员的身份,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活动。

第二十五条 对问题较多,力量薄弱的党支部,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,进行具体帮助;对其中组织不健全、支委成员软弱涣散,不能正常开展党内活动的基层党组织,要在评议前进行整顿;经检查评议不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。

第二十六条 检查和衡量一个单位民主评议党员搞得好与不好,除了看其各项程序执行情况外,主要看:

1.应当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是否都参加了;

2.党支部是否认真听取了党内外意见,评议中是否开展了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;

3.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认真参加评议,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;

4.党员中的先进思想和事迹是否得到广为宣传,表现差的党员在思想上是否受到触动有了转变,不合格党员是否得到妥善处置;

5.党支部是否找准了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,并制定了整改措施,建立健全了必要的制度,有了实际成效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。